四川新闻网消息(陈亚兰李成金)“逮癞蛤蟆也犯罪?”被警方抓了个现行的江安县四面山镇村民文某某有点懵圈儿。年1月14日晚,文某某正冒着严寒在野外一处鱼塘边抓癞蛤蟆,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发现,连人带收获颇丰的两麻袋癞蛤蟆,被带回了派出所。在派出所里文某某仍然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不就是捉了几十只癞蛤蟆吗?还能跟犯罪扯上关系?”
年1月22日,经过前期的调查,文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最被警方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为牟利深夜捕抓数十只癞蛤蟆
“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平时也着泥鳅、黄鳝去集市卖点钱,哪里想得到癞蛤蟆就捉不得,捉了就是违法犯罪嘛!”拿到告知书的文某某肠子都悔青了,跟文某某一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还有当晚和她一起抓癞蛤蟆的邻居胡某某。据了解,两人一共抓了80只癞蛤蟆,重14.3千克。
据办案民警介绍,癞蛤蟆是要冬眠的,这几天江安本地气候转暖,冬眠的癞蛤蟆“以为”春天到了,很多都跑到野外交配产卵,成为了“有心人”眼里的“商机”。1月20日,江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和四面山派出所民警在四面山镇金三洞村柏杨湾水库将查获的80只中华蟾蜍放生。
癞蛤蟆是“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
癞蛤蟆在农村是很常见的动物,很多人可能知道捕捉癞蛤蟆不对,但并未意识到这是上升到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这起案件给大家都上了一课!
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属于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所谓“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多种。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警方呼吁: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有明文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如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通过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法律责任。
在此,警方呼吁广大群众,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江安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好,林区更是不时发现竹鸡、斑鸠等野生动物,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