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猎捕三有动物被东明警方采取

10月25日,大屯派出所在辖区内成功抓获两名涉嫌非法狩猎罪的曹县籍犯罪嫌疑人汪某和汪某某。

25日夜10时许,大屯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大屯镇南元行政村东南方的夏营河附近时发现,有两个身影正用头灯照明、手持捞鱼网兜在河内抓捕什么。巡逻民警遂对二人进行了制止并进行盘查,发现二人已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10余只。目前,犯罪嫌疑人汪某、汪某某已被东明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温馨提示: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动物主要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斑鸠、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多种。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民警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年,东明县人民政府在全市县级行政区域率先发布了《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禁猎管理的通告》,规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东明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全县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并规定了禁猎工具、禁猎方式和禁猎对象。东明公安提醒大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猎捕、出售、为食用而购买野生动物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东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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