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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深入推进“八大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一方水土,维护一方生态。连州公安全警上下一心,一方面坚持走村入户、巡山查林,克服各种困难,将疫情防控与依法办案齐抓共管,积极履职尽责,同心戮力攻坚,另一方面通过智慧新警务强化科技运用,提高打击效能,持续深入推进“涉野”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自3月以来,连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各派出所快速高效办理一批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截至目前,共侦破11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抓获13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斑文鸟等活体鸟类只,活体蛙类14只(其中虎纹蛙12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眶蟾蜍12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活体蛇类2条(灰鼠蛇,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死体蛇类6条(4条舟山眼镜蛇,1条灰鼠蛇,1条矛头蝮,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各类野生动物制品一批,形成了超强的严打声势,有力打击了各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行为。
案情回放年3月18日上午,森林警察大队接报称:连州市连州镇良江村委会龙岩村附近田地有人非法张网狩猎鸟类。接报后,森林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在现场查扣捕鸟网及装有小鸟(共只斑文鸟)的鸟笼等物品。办案民警通过暗访、摸排和循线追踪,利用智慧新警务相关业务平台快速锁定嫌疑人身份信息及其藏匿点。4月13日,办案民警在广西藤县将犯罪嫌疑人郭某锋(男,29岁,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抓获。
4月6日上午,西江派出所接事主刘某报称,其在山上挖竹笋时被捕猎夹夹伤。办案民警迅速赶到相关山林实地调查走访,并依托智慧新警务深入研判,成功将涉案嫌疑人梁某雄(男,61岁,连州市西江镇人)抓获。经查明,自年12月以来,嫌疑人梁某雄常在西江镇西江村委会新村附近山林放置捕兽夹捕猎野生动物,伤者刘某正是被其放置的捕兽夹致伤。
5月7日上午,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嫌疑人陈某兴(男,53岁,连州市星子镇人)在星子镇某市场上贩卖野生青蛙,随即将其依法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专业机构鉴定,陈某兴所贩卖的青蛙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属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5月25日晚,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连州市保安镇谷田村附近田边抓获一名非法捕捉野生蛙类的嫌疑人熊某辉(男、50岁,连州市保安镇人)。根据鉴定,熊某辉捕捉的蛙类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属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5月28日晚,瑶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过程中,抓获4名涉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嫌疑人廖某忠(男,52岁)、廖某积(男,46岁)、廖某峰(男,61岁)、邵某生(男,37岁)等,现场缴获活体蛙类(田鸡)2只,(经权威机构鉴定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属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癞蛤蟆12只(经权威机构鉴定为黑眶蟾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6月1日,丰阳派出所民警在进行反诈宣传工作中获悉,辖区某村村民吴某民家中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作成相关制品。随即组织警力前往查处,并在该名男子家中查获猛禽制作的相关制品一批。随后,丰阳派出所民警将其依法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鉴定,民警从嫌疑人吴某民家中搜出的野生动物制品为:鸱鸮科物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只,红角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舟山眼镜蛇(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4条,灰鼠蛇(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1条,矛头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1条。
6月1日上午,星子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称:星子镇某村委会一小卖部的老板李某锋涉嫌非法狩猎。接报后,民警对该小卖部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搜出疑似野猪肉若干、野鸡2只(经鉴定为雉鸡,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查明,李某锋于年至年4月份期间,先后在星子镇某处山林捕获野猪1只、野鸡3只。
6月2日晚,大路边派出所接报称:大路边镇某村一名为何某件的村民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接报后,派出所民警连夜前往何某件家中突击检查,现场搜出捕猎夹8个。经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件自年至今,曾先后多次在山林或农田里利用狩猎夹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
6月4日,龙坪派出所民警在连州市西江镇马槽山上起获一铁制捕猎工具,经现场勘查和走访排查,怀疑有人使用捕猎工具进行非法捕猎并初步锁定一绰号为“山猪旭”的嫌疑男子。随后,民警通过智慧新警务相关业务平台深入研判分析,6月7日,民警在西江镇耙田村委会某村将绰号为“山猪旭”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照抓获。经讯问,梁某照对其于年3月份在连州市西江镇耙田村委会决洞村马槽山放置捕猎工具非法狩猎的行为供认不讳。
6月11日,保安派出所民警在保安村民委员会太平坊村进行日常巡逻和反诈入户宣传工作过程中,发现附近某村民家中不时传来一片蛙声。经循线追踪,民警在该村村民何某家中搜出活体蛙类7只。经权威机构鉴定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属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自今年5月以来,先后多次在附近农田捕抓田鸡,部分已被其宰杀并食用,部分被售卖。
目前,13名涉案嫌疑人均被连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连州公安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保护民生,动物虽小,却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资源,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平安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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